刘某驾车与王某发生碰撞,王某受伤住院。经交警认定,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王某无责。住院前期,刘某为王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用2000元。后续理赔时,王某认为刘某前期垫付的费用是用于自己治疗,也应该赔偿给自己;刘某不同意,认为应该先将其垫付的2000元返还给自己,其余部分再赔偿王某。你怎么看呢?
根据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六条可知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:
(一)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
(二)不足部分,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;
(三)仍有不足,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。
本案中,王某的医疗费用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,因此应将赔偿总额中刘某垫付的2000元扣除,并返还刘某。如果将该费用赔付给王某,属于重复赔偿,不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。
1.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,应首先拨打120、122,并向保险公司报案。
2.涉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,须谨慎私了,切勿主动揽责。
3.在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情况下,不随意进行赔偿或签订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协议书。
4.凡所有垫付的费用,不论金额大小都应保留支付凭证。